2008年4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用刀讨工薪 获刑四年半
王荣忠

  4月23日,义乌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行衡有期徒刑4年6个月。
  1月6日,在义乌市赤岸镇某水库工地打工的王行衡因索讨工资,与工地负责人陈某发生纠葛。傍晚,王行衡携带菜刀和柴刀再次向陈某索讨工资。发生口角后,王行衡先投掷菜刀,又用砍柴刀将陈某颅骨砍折,构成重伤。